该化妆品请李英爱担任代言人,由李英爱的哥哥担任代表的S公司联合开发化妆品,并支付3亿韩元作为代言费用,但因双方意见发生分歧,导致S公司拒绝让李英爱拍摄广告,且并未退还代言费。原告化妆品公司为此控告李英爱一方未善尽代言职责。李英爱方面回应,该化妆品公司传销手法影响艺人形象形同违约,根据合约李英爱可以拒拍广告,且李英爱先前已参加该品牌一系列活动,已善尽代言职责,不需归还收取的3亿韩元。
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,双方将根据法院判决来考虑下一步计画,李英爱方面并表示不排除反诉化妆品公司就损毁名誉进行索赔。